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二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依被害人請求上訴意旨指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查原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及雖坦承犯行,但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以資懲儆,並無不妥,且被告事後亦返還被害人部分金額,有其當庭提出收據經本院核閱無訛。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