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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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七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之父親因病去世,家中事務繁雜,無人照料,須被告返家照顧及送父一程,被告係初犯,且主動投案,深具悔意,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本院認被告甲○○所犯本件竊盜、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其中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被告雖陳稱其父業因病逝世,惟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希返家送父一程,本院另安排警力提解其返家祭拜其父,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