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83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故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停止之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