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史木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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