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龔周明
温承翰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林俊成 等18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2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 溫承翰 起訴主張其與其他共有人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8-123、8-21、8-142、8-69、8-62、8-138、8-144、8-254、8-134、8-333、8-132、8-340、8-129、8-292、8-
293、8-300、8-302、8-303、8-305、8-323地號土地;原告龔周明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林俊成等18人無權佔用而請求拆屋還地乙情,原告2人應提出上開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105年3月25日以後核發),另提出地籍圖謄本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