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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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 郭秀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遠書店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並應釋明本件合於「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清算人」及「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情形(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第79條參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