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4號聲請人 楊俊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聲請破產為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依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產總額為新臺幣11,086,67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