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宋幸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宥廷 即 陳居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