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懷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懷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