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仲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5號、104年度罰執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仲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仲良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