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裴金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裴金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裴金芳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拘役,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拘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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