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日富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緯疆
訴訟代理人 蘇森柱
楊彩雲
被 告 鄧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 陸佰 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依第436條第2項適用之。查原告起訴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8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64
0元。核原告所為僅係將請求權基礎由「請求給付管理費」
變更為「請求給付自101年2月至106年9月份遲延給付管
理費之利息」暨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
准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是管理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
3號、5號及5之幾號的日富天下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的
管理委員會,被告則為系爭社區內門牌號○○○區○○路5
之3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
規約,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納管理費1,600元,詎
料,被告自101年2月至106年10月均未繳納管理費,共積
欠110,400元。後經原告幾次催討並於106年8月31日提起
本訴,被告方於106年11月12日繳交1,600元、106年11月
16日繳交40,000元、106年11月17日繳交40,000元及106年
11月20日繳28,800元,才分4次繳完110,400元,雖被告有
預繳106年12月後一整年之管理費,然原告認被告屢次不繳
納管理費,均要原告一再催討,故管委會決議依民法第233
條第1項向被告請求因遲延給付101年2月至106年9月之
管理費之法定遲延利息計15,640元(計算式如附表)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系爭社區管理規約、106年8月1日桃園中壢環北郵局第
465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管委會會議記錄、系爭社區106年5月份至10月份未繳
明細表、106年5月份至106年9月份管理費繳費日報表等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20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47
頁至第66頁及第85頁至第86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
出書狀或到庭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五、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
3條第1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管理費確為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之債務,若遲延給付,自得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又本院查核原告所提出101年2月至106年9月之利息計算
式(見本院卷第86頁,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確屬無誤,故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33條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15,640元。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
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而免為
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惠娟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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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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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x│73│153│233│31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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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x│80│160│240│3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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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87│167│247│32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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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93│173│253│3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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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100│180│260│3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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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107│187│267│34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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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3│113│193│273│35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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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0│120│200│280│36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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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7│127│207│287│36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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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3│133│213│293│37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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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0│140│220│300│38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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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7│147│227│307│38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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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67│1,320│2,280│3,240│4,20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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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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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㈠計息公式:按月計息(公式)1,600(元)×N個月×5%│
│12│
│㈡舉例:│
│⑴106年10月份累計之利息為160068個月(即101年2月│
│至106年9月份管理費)5%12=45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⑵101年3月份累計之利息為16001個月(即101年2月│
│份管理費)5%1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⑶104年12月份累計之利息為160046個月(即101年2月│
│至104年11月)5%12=307(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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