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4號聲請人亞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義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謝慶輝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9年11月15日│69,090元│AA四0一二四一│││││壢分行│││四││├─┼─────────┼─────────┼───────────┼────────┼────────┼──┤│02│翔洋有限公司 李宗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99年12月15日│24,675元│AA五一一七七三││││奇│行│││一││├─┼─────────┼─────────┼───────────┼────────┼────────┼──┤│03│翔洋有限公司李宗│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0年1月15日│46,305元│AA五一一七七三││││奇│行│││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