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三三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五字第裁四○─CT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係車牌號碼00—一六八三號自用小客車所有人即 陳潘淑楨 ,有台北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北監五字第裁四○─CT0000000號裁決書附卷可稽,並非異議人甲○○。是本件異議人既非受處分人,揆之上揭法條規定,其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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