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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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六五號
自訴人廣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桃園縣北埔路一八八巷四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在卷可按,其犯罪地應在桃園縣內,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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