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令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謙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9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5,793元(計算式如下:26,000×12×2+1,510+1,468+8,815=635,7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