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燁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起迄期間並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燁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成公司)分別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乙○○、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中長期貸款契約二份及週轉金貸款契約,其中中長期借貸契約二份借款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二千五百萬元,均約定本金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止每月一期分九十七期償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付,並俟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五後計付;週轉金貸款契約部份之借款額度為七千五百萬元,並載明自簽約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得逕由被告燁成公司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且上開三份契約均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原告燁成公司分別依上開中長期貸款契約二份,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向原告借款一千萬元、二千五百萬元二筆;並依上開週轉金貸款契約自九十三年三月三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十四筆,各該筆借款之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依上開契約所載。詎原告燁成公司業已停業,且自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原告與被告四人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被告之各筆借款已視同到期。惟原告燁成公司僅清償部份借款本息,尚有八千七百五十萬七千四百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是被告應依約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中長期貸款契約二份、週轉金貸款契約一份、授信約定書三份、借據十六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連線作業通用查詢驗證單一紙、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二件、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權以上企業授信條件變更報核書二件、激勵企業用戶動用放款額度優惠措施授信條件變更批覆書暨利率核算表二件、臺灣企銀83年度11月活期存款客戶異動資料一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傳票四十張(以上均影本)及被告燁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及被告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中長期貸款契約二份、週轉金貸款契約一份、授信約定書三份、借據十六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連線作業通用查詢驗證單一紙、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二件、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權以上企業授信條件變更報核書二件、激勵企業用戶動用放款額度優惠措施授信條件變更批覆書暨利率核算表二件、臺灣企銀83年度11月活期存款客戶異動資料一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傳票四十張(以上均影本)及被告燁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及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八千七百五十萬七千四百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起迄期間並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法院書記官許家慧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利率│違約金計算││(新台幣)││(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309,259│自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5.845│自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自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三月五日止按上│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開利率之一成│成│├──────┼──────────┼────┼───────────┼───────────┤│773,193│自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5.845│自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自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三月五日止按上│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開利率之一成│成│├──────┼──────────┼────┼───────────┼───────────┤│3,594,960│自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4.950│自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自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四月三日止按上│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開利率之一成│成│├──────┼──────────┼────┼───────────┼───────────┤│5,00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4.950│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按上開利率之一成│二成│├──────┼──────────┼────┼───────────┼───────────┤│5,00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4.980│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按上開利率之一成│二成│├──────┼──────────┼────┼───────────┼───────────┤│4,20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4.980│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按上開利率之一成│二成│├──────┼──────────┼────┼───────────┼───────────┤│6,75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4.980│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二成│├──────┼──────────┼────┼───────────┼───────────┤│10,50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4.950│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按上開利率之一成│之二成│├──────┼──────────┼────┼───────────┼───────────┤│6,30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4.950│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之二成│├──────┼──────────┼────┼───────────┼───────────┤│5,94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4.950│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自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止按上│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開利率之一成│成│├──────┼──────────┼────┼───────────┼───────────┤│5,85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4.950│自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自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止按上│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開利率之一成│成│├──────┼──────────┼────┼───────────┼───────────┤│11,34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4.950│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止按│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上開利率之一成│成│├──────┼──────────┼────┼───────────┼───────────┤│2,52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5.955│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止按│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上開利率之一成│二成│├──────┼──────────┼────┼───────────┼───────────┤│5,76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4.950│自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至二成│├──────┼──────────┼────┼───────────┼───────────┤│6,61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4.950│自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自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止按上│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開利率之一成│成│├──────┼──────────┼────┼───────────┼───────────┤│7,06,0000│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4.950│自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自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按上開利率之一成│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