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8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一千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11日送達台灣宜蘭監獄,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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