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45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經查本件原告(即被告應認領之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均為台北縣○○鎮○○路○○號4樓,此有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