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769號聲請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769號聲請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