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債權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務人 張隆露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隆露│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1年0│按行政院農業委│││172500││0月21日起│4月21日止│員會規定之利率│││元││││年息2%機動調整│││││││計付利息。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月22日起││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二成計│││││││息。(上項利率│││││││均隨機動調整。│││││││)│└──┴───┴─────┴──────┴──────┴───────┘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隆露│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72500││4月22日起││以內,逾期利息│││元││││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上項利│││││││率均隨機動調整│││││││。)│└──┴───┴─────┴──────┴──────┴───────┘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