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NICHOLSEDWARDSANT(加拿大籍)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年籍欄關於年齡之記載「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更正為「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年籍欄關於年齡之記載「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2年9月17日領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9月16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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