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海商字第1號上訴人 林翰志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翊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蔡尚霖 因本院102年度海商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2萬0,369元,依起訴時之匯率折合新臺幣(下同)647萬3,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