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0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甲○○
27樓號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永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確認其正確姓名。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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