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韓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後段應補充
「…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二)應補充「採尿同意書1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107年度毒偵字第439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韓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1年10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09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被告於105
年12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39號
被告韓磊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
訴字第20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12月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又於106年10月15日晚
間9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係毒品調驗人口,
為警於106年10月17日上午7時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韓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U/2017/A0000000)、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
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檢察官劉得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佳莉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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