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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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172號
原   告  林銘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鳯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2,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 板小 字第 1172 號裁定(102.06.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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