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408號聲請人 江金來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江金連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對被繼承人江金連有何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