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陳安麗 被告 謝仁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9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廖子涵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