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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