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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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7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 劉義
劉義 劉義章 劉義文 劉義隆 上一人 邱劉芹 美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張四妹
劉哲銘 兼上一人 林稔娟 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哲榮
劉肇梅劉淑華劉春梅 劉金菊 劉敏夙陳素珠 劉宇政 劉宇衡 劉宇宸 (原名 劉芳燕劉宇安 (原名 劉芬花劉雨容劉青朋 劉蕭月英 劉紋妃 劉玉琴 劉米芳 兼上五人共 劉青旻 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嘉惠
劉家銘 劉義生 劉義堂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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