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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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7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 劉義 湧
劉義 劉義章 劉義文 劉義隆 上一人 邱劉芹 美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張四妹
劉哲銘 兼上一人 林稔娟 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哲榮
劉肇梅 李 劉淑華 賴 劉春梅 劉金菊 劉敏夙 劉 陳素珠 劉宇政 劉宇衡 劉宇宸 (原名 劉芳燕 ) 劉宇安 (原名 劉芬花 、 劉雨容 ) 劉青朋 劉蕭月英 劉紋妃 劉玉琴 劉米芳 兼上五人共 劉青旻 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嘉惠
劉家銘 劉義生 劉義堂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