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69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訴訟代理人 何映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仕銘 、許.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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