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中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蔡茂億 代理人 周蓉芳 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非訟代理人 李欣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蔡阿鵬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關於「被繼承人與前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生父與前妻」。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