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0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國德
楊麗惠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53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8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張國德、楊麗惠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因之,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故聲請人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