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榮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榮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613號,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98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11152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