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素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素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謝素英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7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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