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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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峰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峰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峰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20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