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政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政宏因犯竊盜罪及強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1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7年6月。竊盜部分因未上訴而確定;強盜部分上訴後,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2106號、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3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竊盜罪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並與上開強盜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2月9日送監執行。茲賴政宏於100年6月17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