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簡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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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簡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賄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簡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被告丁○○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賄選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之部分均更正為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之日期記載為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