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8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內關於被告「 許坤霖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被告「許坤霖」,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被告姓名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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