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38號聲請人白馬石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正本十四紙票號CH246258、CH246259、CH246260、CH246261、CH246262、CH246263、CH2462
64、CH246265、CH246266、CH246267、CH246268、CH246269、CH246270、CH246271。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