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湖交簡字第1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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