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330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所受損害之具體
情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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