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國立甲○○○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億工程有限公司、丙○○即丙○○建築師事
務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