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22號
原   告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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