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賴俊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安平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就其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街○○號頂樓加蓋之違建全部拆除並修復原告所有之天井遮雨棚,而原告請求拆除違建,係因被告之違建已影響原告房屋之日照及結構安全,而上揭日照、房屋結構安全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再加計原告請求修復天井遮雨棚之費用5,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依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