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高松誠 被告 陳榮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及呈報狀所載,其係請求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遭被告無權占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將軍區三吉19號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125.30平方公尺,則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190元【計算方式:125.30㎡(面積)×2,300元/㎡(公告土地現值)=288,19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