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黃禹諾 被告 洪明成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六年度易字第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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