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余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賴楊芙蓉 │板橋區農會│106年5月5日│78,808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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