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卜文 被告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吳彥諄 被告 張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76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整,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元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貳拾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