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林之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余承義 │玉山商業銀│106年8月15日│11,855元│0000000│││││行永和分行│││││└───┴─────┴─────┴──────┴─────┴─────┴──┘